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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破冰,利率新红线引担忧

来源:《法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9 点击数: 【字体:

 

走出“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显然将为实体经济带去新鲜血液,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顽疾并非一次司法解释能够根治的,加快推进市场化金融改革才是终极解药。

也许,这并不亚于一场小型的金融改革。

在法律灰色的阴影中艰难等待了二十余载的民间借贷,终于在这个秋日里透出第一缕阳光——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规定》),从9月1日起,法律开始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成长,从阴暗逐步走向光明,民间借贷在饥饿的中小企业和过剩的民间资本之间,早已茁壮成为让几乎所有人爱恨交织的存在:一方面,它扮演着天使,在信贷政策紧缩、缺乏政策扶持等前提下,为步履蹒跚的中小企业提供给养;另一方面,它又是恶魔,长久以来披着非法的灰色外衣,游走在制度与红线的边缘,唤起人性的贪婪和资本的嗜血,在角落里导演着一幕又一幕的悲剧。

重新划定利率“两线三区”,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明确P2P网贷平台法律责任,具体规定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这是《规定》为民间借贷在新形势下量身制定的“新衣”。由此,在为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的同时,《规定》的出台更被视为促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并纳入金融体系的一次破冰尝试。

然而,在法律层面“阳光化”了的民间借贷,能否如期待的一般将市场上四处游走的巨量资金引向实体企业?也许,企业融资难顽疾的根治需要更深化的金融市场化改革作为解药,而并非一次司法解释能够根治。

民间贷来的“救命钱”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重重,资金是最致命的问题。”在《法人》记者采访过程中,这一看法几乎是所有受访者的共识。

一位中小企业主在受访时有些激动:“我们辛辛苦苦做实业,纳税、解决就业、拉动GDP,但当我们需要区区几十万资金周转的时候,却常常感到求助无门。”

本世纪初“下海”的宋晓刚(化名)在北京经营着自己的设备公司,十余年的商海沉浮让他不禁感慨:“企业走向民间借贷多数都是为了救命钱。”

宋晓刚的生意一直都还算顺利,公司的下游客户是马来西亚海关,每年固定卖出几台一两千万的设备:“一直以来,我们从银行贷款投入生产,卖出设备之后对方支付货款,我们再拿着回款还贷,资金运转很流畅。”

交易记录良好,回款到账及时,而且有国家信用背书,宋晓刚的公司在银行的贷款信用记录一直良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在去年马航坠机事件之后,马来西亚海关进行了人事调整,直接导致了货款支付延误。当时银行贷款到期,手头却没有回款可以还贷,如果这笔贷款还不上,以后再想从银行贷款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无奈之下,宋晓刚转向民间借贷寻求“江湖救急”。

通过朋友搭桥,宋晓刚找到了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月利三分(年利率约36%)两天到账,宋晓刚拿着钱还了银行贷款,两个月后马来西亚海关付了货款。

“虽然利率高一点,但是如果不借这笔钱还贷款,那我的公司可能就彻底死掉了。”回忆起当时的窘境,宋晓刚心有余悸。

这样听起来并不惊心动魄却攸关生死的故事,在大江南北每天都在上演。而像宋晓刚这样能从银行贷到钱的企业并不占多数。全国工商联曾有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银行在贷款政策上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时是两张脸。”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告诉记者,虽然银行贷款成本很低但难度却很大,中小企业面对银行身份低下,往往面临着种种审查和限制。

一位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告诉记者,银行在审核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时,对企业资质要求确实很高。“有时要有持续盈利能力,要看资本结构、净资产、利润率、资产负债率,还要有硬担保、抵押、质押。这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很难达到要求。”

此外,该客户经理还认为,我国银行的贷款政策是“还旧贷新”,企业必须将原有借款还清才可能再贷新款,这样的政策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压力。而当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境时,不可能再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

“银行贷款周期一般是两个月以上,需要提供非常多的文件,这个时间差对于急需周转的企业来说肯定无法接受。”上述人员也认同民间借贷灵活及时的特点,能够帮助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社会赢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规则滞后滋生风险

“这些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金融模式的创新了。”搜狐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搜易贷法务副总裁李宜坤,向记者指出了目前规则的滞后性。

限制民间借贷的规则很多,可真正能够跟上市场脚步的游戏规则却很少。

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规则几乎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是人民法院沿用了二十多年的审判规则。

而央行于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则基本确立起了对民间借贷压制性的管制。

与“古老”的规则相对的,是民间借贷在规模和形式上的不断进化。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2011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59.4万、72.9万件、85.5万件、102.4万件,每年同比增长率都接近20%。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有关资料显示,民间借贷纠纷目前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案件标的额也在迅猛增长。以江苏地区为例,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2014年江苏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比2010年上升504.38%,比2013年上升52.42%,年均增长率达126.09%。

诉讼“井喷”的背后,是民间借贷成为社会普遍融资方式的现实。

2008年以来,随着政府推行宽松的信贷政策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贷款规模迅速增加,市场上流动的资本也迅速扩大。随着通货膨胀的压力渐大,中央政府从2010年起开始收缩信贷,银行准备金率也被抬高到了创历史纪录的23%。在此背景下,“求钱若渴”的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碰撞出的民间借贷激增。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估算,截至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高达5万亿元,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7500亿元,年利率平均为36.2%,约有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接触款余额约为45万元。

“民间借贷已经是一个资金链了。以江浙一带为典型,参与各方拆借互保,涉及很多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月池告诉记者。

近年来,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出现了债务人外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虽然在官方的介入和政策的扶持之下稳定了市场,但是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巨大缺陷已经无法回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其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中指出,立法滞后不仅造成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缺失,而且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企,投机盛行,救济乏力,一些民间借贷资金流向非法领域,非法集资和洗钱等犯罪充斥其间。

“只有通过立法让民间借贷阳光化,才有可能引导其走向正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说。

企业间借贷首放开

“大家都不会签企业间借贷合同,但这不意味着企业间不会互相借钱。”经验丰富的民营企业融资经理杨鸣(化名)并不避讳地告诉《法人》记者。

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正式将企业间借贷划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并明确认可了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的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被视为新规的一大亮点。

在此次之前,企业间借贷合同一般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而无效。

据记者检索相关资料发现,对企业间借贷的高压严控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文件中都有规定。刘俊海告诉记者,这主要是由于央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中规定了“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这一部门规章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被长期遵守。

从法律上看,非正规金融企业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都可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因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而无效。

但在商业实践中,企业间相互拆借并不鲜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就曾在最高法此次新规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禁止企业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都成为了规避手段。

“手头有闲置资金的企业是有向外借款的动力的,无论是为了降低税负还是为了投资回报。”吴俊是广州祺鹰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企业多年的他深知中小企业的甘苦:“但是现在的企业间借贷多是基于虚假合同,风险控制很难保障。”

对于过往企业间借贷常见的合同设计,杨鸣给记者举例:“很多人有项目却没有资金,所以找到我们,多数情况我们会把钱以诚意金的形式借给他。但是双方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还是会以合同形式约定诚意金是什么性质,应该怎么样还怎么样不还,而且还会象征性地在合同中写明收取一定利息。”

然而,复杂的合同设计其实并不能真正地降低法律风险。“诚意金的设计一旦出现纠纷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障。”王月池律师向记者指出,部分企业间借贷会将借款设计成货款等形式,这也需要投入大量的合同与会计设计。而有些时候,中小企业间借贷为了便利只是记个往来帐,这更加大了法律风险。

早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刘俊海就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此次司法解释从原则上确认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无疑是一个大礼包,将给中小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对于哪些企业将受益于企业间借贷的放开,李宜坤认为有两种可能:“一是集团公司项下的关联公司,二是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在以往,集团公司对孙子公司的资金支援,往往需要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者种目繁多的账面设计。而对于供应链领域的中小企业来说,上下游企业间的进货、销售、产出环节可能产生许多资金往来和互相支援。此次制度的放开将为企业间的资金流动省去许多中间环节。

此外,杨鸣还向记者预测,新规将可能造成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萎缩。“原来的企业间借贷要受到法律保护只有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会计上才能正常处理。这部分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是万分之几,但有时对大企业会降低费用。”他认为,新规出台后,在银行面前议价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会出于融资成本的考虑而抛开银行这一环节。

利率新红线引担忧

“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率问题。”杜万华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

新规对利率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第26条废弃了长期以来“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对约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划出了“两线三区”。

杜万华对媒体进行了详细解释: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通过这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

对于新规采用固定标准,杜万华表示: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此前“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浮动的,这对判定利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刘俊海也告诉记者。

此外,央行在2013年7月就表示不再公布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四倍利率”的算法不再有基数参考。因此,划定明确的利率标准就变得十分必要。

而关于新出现的“自然债务区”,王月池律师进行了解释:“年利率24%-36%之间的部分依照新规属于自然债务。法律对自然债务并不予保护,但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的,法院也将不支持返还。”

对此,法律实务界有声音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增加。

在记者走访过程中,许多企业主对新划定的年利率36%红线表示了担忧:“法律把利率红线定到这么高,我们都很担心这会抬高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

“现在企业一般找担保公司借贷,运气好的话月利是两分到三分,如果没有人愿意提供担保,有些人会拿到五分以上的利息,极端的情况甚至会有企业为了‘过桥’支付十分利。”一位沿海地区的小企业主告诉记者:“近两年企业经营状况并不乐观,许多企业在寻求民间借贷时已经处于破产边缘,可以说是为了最后一搏,所以常常会接受高利。这次36%的规定一出,很有可能市场行情会水涨船高。”

不过对于这种担心,李宜坤认为并不必要:“如果利率高于了企业承受能力,市场会以自身力量重新定义出一个合适的利率标准。毕竟司法解释无法判断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成长阶段的盈利能力,而它作为监管的规则,必然需要划定标准。”

“在温州民间借贷立法的时候,借鉴了国外经验,曾经考虑将上限定于42%。虽然最终没有这样规定,但也放宽了利率上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也认为这种顾虑有些多余,他以温州经验举例:“事实证明利率并没有被抬高,规范化、法律化之后利率更将趋于稳定。”

风险控制亟需警惕

“新规对监管提出了挑战,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王月池律师提醒,每一次政策的放开都会放大风险,所以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当更加谨慎。

受经济下行影响,借款人和保证人等当事人在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跑路”的方式逃避债务。过去的一年中“跑路”事件在各地屡屡上演。

“民间借贷已然是一个规模型的金融活动,但缺乏有效金融监管与政府管理。这种情况下资金链极易断裂,造成对实体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冲击。”阮方民指出风险所在。

针对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空白,有观点认为应当建立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刘俊海提出:“企业应当依靠自身力量推动民间借贷的行业自律,比如成立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同时,一行三会应当在民间借贷的监管中发挥作用。”

民间信用体系和契约精神的缺失也被视作民间借贷的风险来源。

王月池律师建议,企业在参与到民间借贷前,对于相对方的尽职调查是必要的。如果没有条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也一定要注意相对方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诉讼。此外,最高法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也是有效的参考。

不过在实践中,有些失信人可能会通过另起一个公司,由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来规避信誉责任,企业遇到这种情形往往束手无策。

另一层风险来自于执行环节。多位律师对记者表示:“民间借贷的诉讼其实很简单,最困难的环节在于执行。”

记者查阅了多地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相关调查报告,发现此类案件的实际执结(指结案方式为强制执行、和解、自动履行)比率一般不超过五成。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数据,2014年该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调解撤诉率44.3%,远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许多案件即使作出判决,由于当事人“跑路”,也难以执行到位,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当地参与民间借贷,特别是从事网贷业务的人员都有信息登记,但当出现人员“跑路”时,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并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共享。

“应当建立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合作机制。”刘俊海认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将为风险管控提供另一层保障。

实体经济仍待输血

“市场上很多资本对投资实体企业兴趣并不大。”说到新规出台能给企业融资现状来带多大的改变,吴俊并不觉得乐观。

此前有媒体报道,根据浙江省金融办的数据显示,2012年,浙江省小贷公司的平均利率为19.16%。而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统计,2012年4个季度的民间借贷利率分别平均为25.62%、24.67%、23.96%以及24.59%。

然而,实体企业却很难给予民间借贷所期待的回报率。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民营企业,尤其是制造业民企的融资难,一定程度上是在当前整体经济衰退的背景下,企业投资回报率低的反映。”

2011年,商务部研究院曾对温州35家企业抽样调查发现,四分之一的企业接近亏损,利润超过5%的企业不到10家。而吴俊以其对身边企业的观察告诉记者:“这两年企业经营压力越来越大,一般净收益率能够达到10%的企业已经是非常好了。”

显然,民间资本在享受过房地产市场黄金(1123.50, 2.50, 0.22%)时期的暴利之后,很难被实体经济的利润满足胃口。著名经济学人吴晓波曾经指出:“民间借贷需要一个出口,最大的出口其实不是炒房子,而是做实业。”

实业“空心化”和民间资本“热钱化”被视为并行的两大隐忧。如何将民间资本导向实体经济成为当务之急。不可否认,资本都是逐利的,哪里回报高就流向哪里。有观点认为,金融体制的设计缺陷滋生了低风险、高回报的套利空间,民间资本便游离实体经济变成炒资产的游资和热钱。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我国金融体制存在一些人为障碍,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鸿沟,阻止了资金有效地识别并流向优质投资项目。”王军认为,大型金融机构吸纳了绝大部分的金融资源,然而,这些机构或由国家控股、或由政府干预,其资金的流向不完全是市场化的,资金资源的分配并非根据项目好坏而定。

金融体制,特别是银行业市场化程度过低导致企业融资困境,这一观点几乎成为了各界共识,呼吁建立民间自由的市场化金融体系的声音也不在少数。

近年来,中央政府也在不断努力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发布《规定》后的第六天也即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央行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金融改革不是司法解释应该去推动的目标。”在王军看来,在金融体制发生实质性改革之前,此次《规定》并不会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产生根本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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