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银监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9 点击数: 【字体:

 

近日,为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机制,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侦查工作顺利开展,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年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业务快速发展,银行划转资金效率明显提升,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客观上也对刑事侦查机关查控涉案资金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以侦查机关到涉案账户开户网点现场办理为基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已不适应刑事侦查工作需要。

2013年7月以来,银监会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组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开始《规定》调研、起草工作,反复征求和吸收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数易其稿,达成广泛共识。

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一是优化查询、冻结工作方式,适应当前刑事侦查机关办案需要。《规定》提出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跨地区协作查询、大规模集中查询、银行内部协作查询等新方式,全面提升涉案资金查控效率。同时,逐步建立两级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即网络查控机制)。

二是梳理、规范原有文件,有利于法制统一和执行。目前依然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刑事侦查机关查询冻结的文件多达10余个,且存在内容重复、程序繁杂等问题。《规定》发布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只须适用此《规定》,有利于法制统一和金融机构执行,节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助成本和侦查机关的办案成本。

三是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刑事侦查机关查询、冻结工作制定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范围查询、冻结财产和账户。

《规定》共三十五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